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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6221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周建興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6221號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乙○○裁定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就票號0000000之本票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之本票,內載金額新臺幣(下同)450,000 元,到期日民國94年11月25日,經提示不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影本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查由債權人所提票號0000000 本票影本以觀,發票人雖為乙○○,惟聲請人非受款人泰億工程行,票面上之受款人亦未背書,聲請人非合法執票人,是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78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周建興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邱瑞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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