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9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8793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24 日

法官古秋菊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票字第8793號

聲請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法定代理人
非訟代理人 丁○○
相對人
乙○○
相對人
甲○○
相對人
豫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號2樓
號2樓

            號2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三日共同簽發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捌拾萬元,其中之叁拾捌萬柒仟陸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9.75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5年5 月23日共同簽發以台北縣板橋市為付款地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一紙,內載金額800,000 元,到期日民國97年7 月30日詎於到期日提示後尚有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未獲清償,為此提出本票一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古秋菊

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聲請。

二、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4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彭聰敏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票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