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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簡上字第56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蕭胤瑮程怡怡楊明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簡上字第56號

上訴人
北星圖書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蘇清文律師
訴訟代理人
溫思廣律師
上訴人
視傳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上訴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前於民國97年8 月5 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97年8 月19日宣判,惟查前揭言詞辯論期日之通知並未合法送達於上訴人視傳文化事業有限公司,為確保其訴訟上之防禦權,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再開言詞辯論(期日另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蕭胤瑮

                  法 官 程怡怡

                  法 官 楊明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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