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44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440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慶皇家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台貿傢俱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7 月10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即債務人「台貿家俱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台貿傢俱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