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72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72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長侖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鑫達鋼鐵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依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者,應向命供擔保之法院為之,最高法院86年度臺抗字第55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係本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裁全字第655 號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存所辦理擔保提存,業據調取本院93年度存字第873 號擔保提存卷查閱無誤,是命供擔保之法院應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本院僅為受理擔保提存之法院,至為明確。揆諸前揭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發還擔保金,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