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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729號

發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許月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1729號

聲請人
中國貨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理人
羅翠慧律師
相對人
萬眾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巨驊國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庚 ○

      己○○

      丁○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3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中國貨櫃運輸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中國貨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月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昌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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