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2204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2204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林秀鳳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玉群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聲請本院以97年度執全字第2352號假扣押執行程序查封聲請人所有之不動產在案,惟相對人尚未對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之規定,請求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云云。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已於民國97年9 月18日對聲請人起訴請求給付服務費,並經本院板橋簡易庭以97年度板簡調字第1050號事件受理在案,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基此,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限內起訴云云,尚屬無理由,不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法 官 黃信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