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226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226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命相對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查相對人於97年11月20日向鈞院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案號:97年度執全字第3439號),查封聲請人所有坐落臺北縣林口鄉○○段117 地號土地,有土地登記謄本可稽,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規定,聲請鈞院命相對人於7日內提起本案訴訟等語。
三、經查,本件相對人於民國97年11月5 日向本院對聲請人提起訴訟,經本院以97年度重訴字第520 號履行契約事件受理在案。而於前開訴訟進行中,相對人復向本院聲請以97年度全字第56號民事裁定假扣押聲請人之財產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97年度重訴字第520號訴訟卷、97年度執全字第3439 號假扣押執行卷核閱屬實。揆諸首開說明,其本案已繫屬於法院,聲請人再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自無必要,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