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344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344號
- 聲請人
- 汶鴻塑膠實業有限公司
- 聲請人
- 兼 上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民國97年11月13日裁定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本院97年度板再簡字第5 號)為理由,聲請准於本院97年度板再簡字第5 號再審之訴裁判確定前,裁定停止台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執字第33710 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
三、惟查:本院97年度板再簡字第5 號再審之訴於97年8 月28日所為之裁定,業經本院於97年11月21日裁定廢棄(本院97年度再簡抗字第4 號),且不得再抗告確定。是聲請人本件停止執行之聲請,已無必要,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