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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4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限期起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24 日
  • 法官
    陳麗玲
  • 法定代理人
    乙○○

  • 當事人
    甲○○德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414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甲○○ 相 對 人 即 債權人 德淵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之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即債權人聲請本院97年度裁全字第7026號裁定准予對聲請人即債務人財產假扣押等情,業據本院調取前揭假扣押裁定核閱屬實,而相對人迄未向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單5 紙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依前揭條文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麗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書記官 陳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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