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3550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3550號
- 聲請人
-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九源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法定代理人
- 丁○○
- 法定代理人
- 己○○
- 相對人
- 戊○○
甲○○
丁○○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發還擔保金事件,對本院於民國98年3 月23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中「本院九十二年度存字第一三八○號擔保提存事件」之記載,應更正為「本院九十七年度存字第三五八四號擔保提存事件」。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