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877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聲字第877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嘉佳影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余鳳瑛即重新影視社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假處分、假執行經裁判後未聲請執行,或於執行程序實施前撤回執行之聲請者,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無庸法院為裁定,此觀提存法第18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前依本院89年度裁全金字第587 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臺幣 75,000 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89年度存字第678 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已聲請本院撤銷假扣押裁定,應供擔保之原因業已消滅,為此提出本院89年度裁全金字第587號民事裁定、89年度存字第678號提存書、97年度全聲字第5號裁定確定證明書等影本各1件,聲請發還擔保金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本院於89年2月19日以89年度裁全字第587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惟因本件假扣押實際上並未執行,復經本院執行處發給實施假處分程序前撤回證明書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假扣押卷宗核閱屬實,依首揭法條之規定,聲請人即得逕向提存所聲請發還,無庸再行聲請本院裁定,是本件聲請,核屬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鍾啟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