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054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054號
- 原告
- 宜肯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八達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次查本件原告主張其與被告於民國97年4 月24日達成由被告退還原告美金119,011.8 元之協議,按當日牌告現金賣出匯率1 :30.482計算,折合新臺幣(下同)3,627,718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法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6,937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1,000 元後,尚應補繳35,93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之,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1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