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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054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楊明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054號

原告
宜肯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八達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次查本件原告主張其與被告於民國97年4 月24日達成由被告退還原告美金119,011.8 元之協議,按當日牌告現金賣出匯率1 :30.482計算,折合新臺幣(下同)3,627,718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法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6,937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1,000 元後,尚應補繳35,93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之,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1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明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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