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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2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18 日
  • 法官
    張筱琪

  • 當事人
    元駿國際有限公司永鑫切削配件有限公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269號原   告 元駿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永鑫切削配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次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34,471元,依法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246 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1,000元後,尚應補繳15,246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之,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1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筱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8  日書記官 楊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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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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