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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439號

返還支票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王瑜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439號

原告
協明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卡特勒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玖拾貳萬陸仟肆佰柒拾伍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玖仟玖佰零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瑜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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