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56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561號
- 原告
- 維晟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即傑勝工程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零參萬零陸佰柒拾伍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壹仟貳佰玖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壹萬零貳佰玖拾陸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其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