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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583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1 月 28 日

法官邱育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1583號

原告
台北國鼎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邦弘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甲○○○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次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8,533元,依法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38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1,000 元後,尚應補繳6,38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之,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1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育佩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兆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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