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1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437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黃若美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437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寰亞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桂大正律師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瑞泰電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7年4月24日本院97年度補字第43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83 條定有明文。又抗告,除本編別有規定外,準用第三編第一章之規定,同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亦有明文可參。是提起抗告,如係對於不得抗告之裁定而抗告者,原第一審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即明。

二、本件原法院所為97年4 月24日97年度補字第437 號命抗告人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係屬於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裁定之一種,既無准許抗告之特別規定,即在不得抗告之列。是本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至相對人聲明異議逾期部分,則由本院另為適法之處理,併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若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洪惠玲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