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437號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補字第437號
- 抗 告 人
- 即 原 告 寰亞化工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桂大正律師
- 相 對 人
- 即 被 告 瑞泰電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7年4月24日本院97年度補字第43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83 條定有明文。又抗告,除本編別有規定外,準用第三編第一章之規定,同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亦有明文可參。是提起抗告,如係對於不得抗告之裁定而抗告者,原第一審法院即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即明。
二、本件原法院所為97年4 月24日97年度補字第437 號命抗告人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係屬於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裁定之一種,既無准許抗告之特別規定,即在不得抗告之列。是本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至相對人聲明異議逾期部分,則由本院另為適法之處理,併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