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9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11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許麗華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112號

原告
亞捷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告
先馳運動資訊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第2 項、第28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基於兩造間所簽訂之專案開發暨營運維護服務合約書,請求被告給付貨款。惟依原告所提之專案開發暨營運維護服務合約書第11條後段約定:「‧‧‧因本合約所生之任何爭議,甲、乙雙方應本於誠實及信用原則協商解決,不能協商解決時,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上開專案開發暨營運維護服務合約書影本1 份附卷可稽。是依上揭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麗華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佩宜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