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24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1241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被告
- 漢藝科技有限公司
- 被告
- 號6
- 兼法定代理人
- 丁○○
- 被告
- 丙○○
號2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7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肆佰捌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貳元及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一)漢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漢藝公司)於民國97年1
月23日邀同其餘被告丁○○、丙○○為連帶保證人,簽訂
授信契約書,約定對原告依本契約書所負之借款、票據、
透支、墊款、保證及其它基於授信關係所生之債務在新台
幣(下同)500 萬元範圍內與原告為授信往來,被告於97
年01月30日起陸續向原告借款1,500,000 元,1,500,000
元,640,000 元,360,00 0元,640,000 元,360,000 元
等6筆 ,清償期、利息、違約金詳如授信契約書及授信動
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所示,並約定如有授信契約書第柒條
之情事時,視為全部到期,此有被告等簽立之授信契約書
及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為憑。另被告丁○○、丙○
○為連帶保證人,於97年1 月23日出具保證書予原告,承
諾現在及將來於600 萬元範圍內,願就被告漢藝公司所負
一切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二)詎被告漢藝公司僅繳納利息至97年04月14日止,即未再依
約繳納,原告屢經催討,被告等尚積欠本金4,833,332 元
及其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是依據授信約定書第7 條第
1 款約定,其債務應視同全部到期,原告依消費者貸款契
約請求權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權請求被告負連帶清償之責
任。
(三)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契約書1 份、保證書1 紙
、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6 紙等影本及放款戶帳號資料
查詢單、華南商業銀行定儲利率指數歷次變動明細表為證,
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
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視同自認
,原告之主張堪予採信。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
,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
段、第85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邱靜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白俊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