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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477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連育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477號

原告
真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
法定代理人
甲○○ ?磽P上
訴訟代理人
高奕驤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小燕律師
被告
柏旭佳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
??????
法定代理人
?砲伂?
訴訟代理人
粘舜權律師

      吳茂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日下午三點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應於九十八年五月十一日之前,提出原證二所列物品之成本分析相關證據資料到院,並自行送繕本予被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連育群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溫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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