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50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501號
- 被告
- 山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甲○○
上列被告與原告人博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丙○○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本件被告山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於訴訟繫屬後,其法定代理人變更為丙○○,然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命丙○○承受訴訟。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501號
甲○○
上列被告與原告人博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由丙○○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續行訴訟。
一、本件被告山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於訴訟繫屬後,其法定代理人變更為丙○○,然兩造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命丙○○承受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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