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50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501號
- 原告
- 博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吳志揚律師
- 複代理人
- 曾培雯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翁祖立律師
- 被告
- 山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6 月1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被告山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博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並由其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博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於訴訟係屬後,已變更為丁○○,惟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本院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規定,裁定命丁○○承受訴訟。然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