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663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663號
- 原告
-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光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1人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被告
- 甲○○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桂梅君律師
- 號1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就本件借款所生訴訟合意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有原告所提約定書第13條之約定在卷可稽,是本件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