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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768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8 月 21 日

法官朱耀平何君豪王瑜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768號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金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被告
甲○○

            樓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返還消費借貸款,惟依兩造間所簽訂之授信約定書第14條之約定,被告對原告所負各宗債務時,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1  日

法 官 何君豪

法 官 王瑜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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