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777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777號
- 原告
- 乙○○
- 原告
- 甲○○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邱南嫣律師
- 被告
- 集慶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參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即為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原告僅繳納參仟元,尚不足壹萬肆仟參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