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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985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連育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985號

原告
新舒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莊乾城律師
複代理人
莊明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應於上開期日前具狀補正說明本件請求權基礎之法律關係為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連育群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溫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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