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025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025號
- 上訴人
- 復邦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鐘旻宏
- 上訴人
- 甲○○
- 被上訴人
- 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所
- 法定代理人
- 乙○○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2025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如下:
一、就上訴人復邦國際實業有限公司、甲○○連帶部分為新臺幣壹佰壹拾捌萬玖仟捌佰伍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壹佰柒拾壹元。
二、就上訴人甲○○部分為新臺幣壹拾萬捌仟柒佰陸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伍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復邦國際實業有限公司、甲○○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