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164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164號
- 原告
- 亞洲志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亞翔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所呈兩造簽訂之資訊系統代工合約書第11條載稱:「
甲、乙雙方如因本合約或相關事項爭議而涉訟,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系爭合約書附卷可稽,則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