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274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274號
受 罰 人 乙○○
- 原告
- 祿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蔡銘書律師
- 被告
- 丙○○
- 訴訟代理人
- 徐維良律師
以上受罰人因原告祿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丙○○間請
求返還印鑑章事件為證人而不到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乙○○處罰鍰新台幣壹萬元。
理由
一、按證人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者,法院得以裁定處新台幣30,000元以下罰鍰,證人已受前項裁定,經再次通知仍不到場者,得再處新台幣60,000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拘提之,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受理前開事件,受罰人為證人,經本院通知於98年6 月30日到場應訊,該受罰人已受合法通知,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並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應處罰鍰新台幣一萬元,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