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6 分鐘讀完 全文 1,90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401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連育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2401號

原告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亙日新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甲○○
被告
乙○○○
被告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連鳳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柒拾陸萬零玖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貳拾伍萬元或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六年度甲類第五期債票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

一、原告起訴主張:緣被告亙日新有限公司(原名日新印刷廠有限公司)邀同被告甲○○、乙○○○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1,500 萬元,借款期間自民國93年4 月7 日起至98年4月6 日止,約定本金自借款日起,以1 個月為1 期,分60期將借款本金還清,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牌告之1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2.975%計算,自借款日起,按月計付。嗣後該公司調整上開牌告利率時,應自調整之日起,按新利率加原加碼計算;惟加碼後之利率若超過5%時,則以5%計算。被告亙日新有限公司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仍依前開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繳息日起,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按本金金額照上述所訂利率10% 加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 個月部分,照上項標準加倍計付。以上並約定被告亙日新有限公司如遲延還本或付息時,其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嗣後被告亙日新有限公司因無力償還,向原告提出以協議清償方式展延借款期限,經原告同意將剩餘借款本金餘額425 萬元,展延借款到期日至100 年5月7 日止,且約定自96年11月7 日起至97年5 月6 日止,按月付息不還本,自97年5 月7 日起至100 年5 月7 日止,以1 個月為1 期,共分36期,依年金法計算月付金,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利息之計付,按年利率5%固定計算。詎被告亙日新有限公司自97年9 月7 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依約其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迭經催討,迄未清償,目前尚欠本金376 萬9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尚未清償。而被告甲○○、乙○○○為連帶保證人,依法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 項所示,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均不爭執積欠原告上開借款及擔保連帶保證人等事實,僅辯稱:因被告公司經營不善倒閉,目前無法清償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保證書、借據、授信約定書、增補借據各1 件及放款帳卡2 件為證,且被告對於其等曾向原告借款暨擔任連帶保證人以及原告請求之金額均不爭執。至被告雖辯其無力清償等語,然其等是否有償債能力,核與其依約應負之清償責任要屬二事,其等自難因此免除還款責任。是原告上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利息暨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五、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連育群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蕭佩宜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