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535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535號
- 原告
- 妙祥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 年10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其餘之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4,650元。該項裁定並已於97年10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然原告於收受裁定後,僅於97年10月30日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此有本院收據存卷可考),然對於其餘之裁判費則逾期迄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其訴自難認為合法(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1308號判決意旨參考),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