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868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868號
- 原告
- 美地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郭登富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耀安律師
- 被告
- 祥越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係在宜蘭縣員山鄉○○村○○路60之24號1 樓,除有原告提出之營業人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1 件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0頁),復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1 件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25頁),依民事訴訟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鍾啟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