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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868號

返還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23 日

法官鍾啟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868號

原告
美地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郭登富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耀安律師
被告
祥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係在宜蘭縣員山鄉○○村○○路60之24號1 樓,除有原告提出之營業人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1 件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0頁),復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1 件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25頁),依民事訴訟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鍾啟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國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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