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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936號

給付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25 日

法官朱耀平邱靜琪吳金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936號

上訴人
詮倫企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7年度訴字第2936號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參拾捌萬壹仟貳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壹仟捌佰肆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邱靜琪

                   法 官 吳金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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