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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37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朱耀平劉以全王瑜玲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37號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告
維信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丁○○
兼法定代理人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3 月3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姓名「維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記載,應更正為「維信科技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5  日

法 官 劉以全

法 官 王瑜玲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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