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58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訴字第358號
- 原告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台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丙○○
- 被告
- 齊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3 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伍拾柒萬陸仟捌佰叁拾捌元及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現金新台幣伍拾叁萬元或等值之中央政府
建設公債九十六年度甲類第五期債票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
告乙○○如以新台幣壹佰伍拾柒萬陸仟捌佰叁拾捌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本件被告齊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齊輝公司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列各款
情形,應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齊輝公司邀同被告乙○○為連帶保證人,於
民國92年10月15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500 萬元,借
款期間自92年10月16日起至97年10月15日止,並自借款日起
,以1 個月為1 期,依年金法計算月付金,按月平均攤還本
息。其中250 萬元借款利息按原告之牌告基準利率加碼年息
2.23% ,其餘250 萬元借款利息則按原告之牌告基準利率加
碼年息2.83% ,並得由原告於每屆滿3 個月之次日,按當時
原告之牌告基準利率加原碼距重新計算;遲延給付時,除依
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清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10% ,在6 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20% 計付違約金。詎被
告齊輝公司自95年5 月16日起即未依約繳付本息,原告屢經
催討,置之不理,依授信約定書第6 條約定,所有借款視為
全部到期。迄今被告齊輝公司尚積欠原告本金1,576,838 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獲清償。爰依消費借貸法律
關係(對被告齊輝公司)及連帶保證契約(對被告乙○○)
,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請求:除假執行供擔保金額外,如
主文所示。
三、被告齊輝公司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
明或陳述。另被告乙○○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不爭執,惟稱
:伊有同意擔任保證人,惟訴外人陳清和死亡後,擔任齊輝
公司會計之陳清和配偶及外務之兒子,將約4、5百萬元領走
,原告應向他們請求,而且當初伊要求陳清和幫我向銀行辦
理免除再擔任連帶保證人,但伊不知道陳清和未幫伊退保等
語,資為抗辯。併為答辯聲明:駁回原告之訴;如受不利判
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四、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為被告乙○○所不爭執,此有本院97
年3 月25日言詞辯論筆錄可稽,復有原告所提之借款據影本
2 件、約定書影本1 件、放款帳卡6 紙、放款利率查詢單1
紙為證,核與所述相符。被告齊輝公司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
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
,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 項前段之
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自堪信為真正。
五、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對被告齊輝公司)及連帶保證契約
(對被告乙○○)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借款1,576,838 元,及
如附表編號一、二所示利息、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六、原告及被告乙○○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或免為假
執行,經核均與規定相符,爰分別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
之。
七、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
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項、第392條,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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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單位:新台幣) 97年度訴字第3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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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 │積 欠 本 金 │利 息 期 間│利 率│違 約 金 期 間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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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國96年5 月16│6.33% │96年6 月17日起至│違約金計算方式:│
│ │ │日起至96年7 月│ │清償日止 │6個月內加計10%違│
│ │ │15日止 │ │ │約金,超過6 個月│
│ │ ├───────┼───┤ │加計20%違約金。 │
│ │ │96年7 月16日起│ │ │ │
│ │ │至96年10月15日│6.78% │ │ │
│ 1 │784,476元 │止 │ │ │ │
│ │ ├───────┼───┤ │ │
│ │ │96年10月16日起│ │ │ │
│ │ │至97年1 月15日│7.1% │ │ │
│ │ │止 │ │ │ │
│ │ ├───────┼───┤ │ │
│ │ │97年1 月16日起│ │ │ │
│ │ │至清償日止 │7.09%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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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96年5 月16日起│ │96年6 月17日起至│ │
│ │ │至96年7 月15日│6.93% │清償日止 │ │
│ │ │止 │ │ │ │
│ │ ├───────┼───┤ │ │
│ │ │96年7 月16日起│7.38% │ │ │
│ │ │至96年10月15日│ │ │ │
│ 2 │792,362元 │止 │ │ │ │
│ │ ├───────┼───┤ │ │
│ │ │96年10月16日起│7.7% │ │ │
│ │ │至97年1 月15日│ │ │ │
│ │ │止 │ │ │ │
│ │ ├───────┼───┤ │ │
│ │ │97年1 月16日起│7.69% │ │ │
│ │ │至清償日止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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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計:1,576,838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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