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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87號

返還所有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朱耀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87號

上訴人
竑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97年訴字第387 號返還所有物

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

貳拾柒萬玖仟柒佰陸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參萬伍仟

參佰伍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朱耀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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