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87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87號
- 上訴人
- 竑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97年訴字第387 號返還所有物
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
貳拾柒萬玖仟柒佰陸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參萬伍仟
參佰伍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87號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97年訴字第387 號返還所有物
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
貳拾柒萬玖仟柒佰陸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參萬伍仟
參佰伍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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