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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88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陳翠琪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588號

原告
聯盟包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王德凱律師
被告
宏崴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王泓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又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或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準用第233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 項、第394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經本院向上訴後之台灣高等法院調取本院97年度訴字第588 號案卷後,經查閱全卷後,原告於本院97年度訴字第588 號案件審理中並無為假執行之聲請,故本院自無忽視假執行聲請之情事,聲請人聲請為補充之判決,不應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5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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