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88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588號
- 原告
- 聯盟包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王德凱律師
- 被告
- 宏崴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王泓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又法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未為宣告,或忽視假執行或免為假執行之聲請者,準用第233條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 項、第394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經本院向上訴後之台灣高等法院調取本院97年度訴字第588 號案卷後,經查閱全卷後,原告於本院97年度訴字第588 號案件審理中並無為假執行之聲請,故本院自無忽視假執行聲請之情事,聲請人聲請為補充之判決,不應准許。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5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