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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6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1 月 07 日
  • 法官
    黃若美
  • 法定代理人
    甲○○、乙○○

  • 原告
    博盛數碼動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信佳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訴字第633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信佳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博盛數碼動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7年11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7 日內補正,上訴人業於民國97年12月17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若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7   日書記官 江怡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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