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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智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10 日
  • 法官
    吳金芳

  • 當事人
    黑快馬股份有限公司軒眾電腦股份有限公司辰翔科技興業有限公司眾能數位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大普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淳風創意行銷有限公司康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智字第3號原   告 黑快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己○○ 庚○○ 戊○○ 范國華律師 複代理人  傅爾洵律師 翁大鈞律師 李長彥律師 被   告 軒眾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癸○○ 訴訟代理人 李文忠律師 羅啟恆律師 被   告 辰翔科技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壬○○ 被   告 眾能數位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大普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淳風創意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康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上列 五人 訴訟代理人 劉秋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惟就追加部分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於訴之追加後,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仟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元,扣除已繳納之裁判費新臺幣壹拾萬伍仟肆佰伍拾陸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捌萬貳仟伍佰肆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1  日書記官 陳昭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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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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