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7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36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許月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重訴字第365號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被告
曜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乙○○
被告
被告
丁○○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陸佰叁拾叁萬零肆佰玖拾肆元,及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曜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曹月美、丙○○經合法通
    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
    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曜域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曜域公司
    )於民國95年3 月31日邀同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對原告
    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債務,以
    新台幣(下同)1, 440萬元為限額(含本金及其利息、遲延
    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保
    證人願與主債務人負連帶清償責任。詎被告曜域公司於96年
    8 月17日經台灣票據交換所通報拒絕往來,依授信契約書第
    5 條約定,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就
    附表一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應如數清償。為此依消費
    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曜域公司、曹月美、丙○○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
    ,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為任何聲明、陳述。被告丁○○則以:
    本件之借據雖係伊所簽,惟簽約時被告丙○○說借款金額為
    200 萬元,原告也說是200 萬元,結果卻借這麼多等語,資
    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保證書、臺灣票據交換所第一
    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授信約定書各1 件及借據2 件等件
    之影本為證,核屬相符。被告丁○○雖辯稱簽約時被告丙○
    ○及原告均稱借款金額為200 萬元云云,然並未舉證以實其
    說,且查本件兩張借據分別載明借款金額為1000萬元及200
    萬元,被告丁○○復自認借據上之簽名為真正,則原告主張
    本件借款金額為1,200 萬元,即堪採信,被告上開所辯借款
    金額200 萬元云云,並無足採。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
五、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文
    所示之金額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無不合,應予
    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月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昌明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