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365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重訴字第365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戊○○
- 被告
- 曜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乙○○
- 被告
- 人
- 被告
- 丁○○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7年10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陸佰叁拾叁萬零肆佰玖拾肆元,及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曜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曹月美、丙○○經合法通
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
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曜域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曜域公司
)於民國95年3 月31日邀同其餘被告為連帶保證人,對原告
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債務,以
新台幣(下同)1, 440萬元為限額(含本金及其利息、遲延
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保
證人願與主債務人負連帶清償責任。詎被告曜域公司於96年
8 月17日經台灣票據交換所通報拒絕往來,依授信契約書第
5 條約定,立約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就
附表一所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應如數清償。為此依消費
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曜域公司、曹月美、丙○○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
,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為任何聲明、陳述。被告丁○○則以:
本件之借據雖係伊所簽,惟簽約時被告丙○○說借款金額為
200 萬元,原告也說是200 萬元,結果卻借這麼多等語,資
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保證書、臺灣票據交換所第一
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授信約定書各1 件及借據2 件等件
之影本為證,核屬相符。被告丁○○雖辯稱簽約時被告丙○
○及原告均稱借款金額為200 萬元云云,然並未舉證以實其
說,且查本件兩張借據分別載明借款金額為1000萬元及200
萬元,被告丁○○復自認借據上之簽名為真正,則原告主張
本件借款金額為1,200 萬元,即堪採信,被告上開所辯借款
金額200 萬元云云,並無足採。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
五、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文
所示之金額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無不合,應予
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 項。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月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劉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