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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444號

返還土地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02 日

法官黃信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444號

原告
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北縣大觀書社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羅翠慧律師
複代理人
李姝蒓律師
被告
東盟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告
丙○○
號2樓

以上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下同)4,41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6,82

4,832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8,617元,原告僅繳納4,410 元

,尚不足64,207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滿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月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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