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444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444號
- 原告
- 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北縣大觀書社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羅翠慧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姝蒓律師
- 被告
- 東盟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丙○○
- 號2樓
以上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下同)4,41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6,82
4,832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8,617元,原告僅繳納4,410 元
,尚不足64,207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