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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56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陳財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561號

上訴人
大昇汽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號2樓

以上上訴人與極限國際有限公司因97年重訴字第561 號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1044萬48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594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財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孫國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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