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561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561號
- 上訴人
- 大昇汽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號2樓
以上上訴人與極限國際有限公司因97年重訴字第561 號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1044萬48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594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561號
以上上訴人與極限國際有限公司因97年重訴字第561 號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1044萬484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5940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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