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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5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01 日
  • 法官
    黃信樺
  • 法定代理人
    甲○○

  • 上訴人
    煌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570號上 訴 人 煌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告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廣貿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7年度重訴字第570 號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貳拾柒萬玖仟柒佰玖拾陸元捌角,折合新臺幣玖佰拾貳萬捌仟玖佰參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參萬柒仟零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   日書記官 李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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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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