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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570號

返還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01 日

法官黃信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570號

上訴人
煌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廣貿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7年度重訴字第570 號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美金貳拾柒萬玖仟柒佰玖拾陸元捌角,折合新臺幣玖佰拾貳萬捌仟玖佰參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參萬柒仟零捌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李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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