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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5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18 日
  • 法官
    黃信樺
  • 法定代理人
    乙○○、甲○○

  • 原告
    廣貿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煌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570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煌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廣貿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4 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6 月1 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8年6 月5 日送達生效,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8  日書記官 李佳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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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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