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65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65號
- 原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被告
- 東日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兼上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7年4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附表欄中編號○一關於「年利率百分之六點九○二」之記載,應更正為「年利率百分之六點九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