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3 月 11 日
- 當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乙○○、甲○○、均宣股份有限公司、丙○○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97號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被 告 均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所呈兩造簽訂之授信約定書第14條載稱:「立約人對貴行所負之各宗債務,合意以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系爭授信約定書附卷可稽,則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1 日書記官 賴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