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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消費借貸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11 日
  • 法官
    許瑞東

  • 當事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甲○○均宣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重訴字第97號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被   告  均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所呈兩造簽訂之授信約定書第14條載稱:「立約人對貴行所負之各宗債務,合意以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系爭授信約定書附卷可稽,則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轉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瑞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1  日書記官 賴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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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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