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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06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許月珍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1067號

聲請人
三義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催字第89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7年9 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月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劉昌明
┌─────────────────────────────────────┐
│支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10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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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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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鴻基工程股│板信商業銀│97年5月25日 │10,498,984│0000000   │    │
│      │份有限公司│行興南分行│            │元        │          │    │
│      │林聰賢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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