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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7年度除字第111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陳翠琪

聲請人
俊億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增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7年催字第64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97年9 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支票附表:                                              97年度除字第1118號       編  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倡隆有限公司謝國隆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土城分行 97年5月31日 3,780元 0000000  002 倡隆有限公司謝國隆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土城分行 97年4月30日 25,515元 0000000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年催字第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
不得上訴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15  日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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