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除字第1124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除字第1124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亞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11月13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中關於票面金額欄「554,591」之記載,應更正為「554,519」。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